16.1投标截止期结束后60日历天,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16.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书面要求投标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投标供应商应在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可按规定予以退还。投标供应商答复不明确或者逾期未答复的,均视为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对于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保证金
17.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7.2 投标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17.3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因采购投标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7.4投标保证金可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交:电汇、汇票、转账。
17.5未按规定缴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17.6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原额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以外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