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实施单位未完成集中建设工作事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投资超概算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财政部门、使用单位可以相应扣减其集中建设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筑、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未完成集中建设工作事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投资超过概算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使用单位不及时拨付建设资金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工期拖延,或者自收到移交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项目,向市、县(市、区)政府提出集中建设需求并经同意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废止。